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行政区划捷全国解放后,为适应政权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1949年1月1日取消了地区建制,实行州建制法,将全国划分为19个州和一个直辖市(布拉格)。1960年4月9日,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国家区域划分的法律,将19个州改为10个州,州下设县,县下设乡。1968年10月27日国民议会通过了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律,决定自1969年1月1日起,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全国划分为10个州,州下设112个县,县下设9000多个乡。布拉格(联邦和捷克共和国首都)和布拉迪斯拉发(斯洛伐克共和国首都)为直辖市。全国10个州中有7个在捷克地区,3个在斯洛伐克地区。10个州中捷克州、南捷克州、西捷克州、东捷克州、北捷克州、南摩拉维亚州、北摩拉维亚州、西斯洛伐克州、中斯洛伐克州、东斯洛伐克州。各州、县(市)、乡设人民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10个州的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分别是:布拉格、捷克-布杰约维采、比尔森、拉贝河畔乌斯季、赫拉德茨-克拉洛维、布尔诺、俄斯特拉发、布拉迪斯拉发、班斯卡-比斯特里察、科希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