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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检察院
释义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检察院

监督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的国家机关。包括联邦检察院,共和国检察院,州、县、市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联邦议会1990年5月7日通过的检察院法规定,联邦总检察长是检察院系统的首脑,由总统任命,向总统递交誓词。它在行使职权时对联邦议会负责,联邦议会有权建议总统撤消它的职务。联邦总检察长和第一副总检察长的职务由捷克公民和斯洛伐克公民按照对等原则担任。总检察长以顾问身份参加政府会议。有一名副总检察长兼任首席军事检察长,代表总检察长完成在武装部队里的任务。联邦总检察长、共和国总检察长、首席军事检察长对其下属所有检察院的活动负责,有权下达命令和指示,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颁布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为统一解释联邦法律和法规,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向检察院所有检察员和侦察员阐述有约束力的观点。为统一解释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共和国总检察长有权向下属检察院检察员和侦察员阐述自己有约束力的观点。联邦总检察长对共和国总检察长的任免提出建议。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检察院的职权是监督各部和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委员会、组织和公民实行和遵守法律和法规,追究触犯刑律的罪犯的刑事责任,参与法庭的审判和取证工作,监督实行逮捕、剥夺自由和管教任务的机关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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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