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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释义
    一、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检察院没有权力量刑,他只能提供量刑建议。只有法院可以在刑事判决中针对被告人处刑,即判处何种主刑、附加刑。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第四条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第五条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 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五)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不再提出总的建议。第七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第九条 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第十条 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一)对于主诉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一般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对于主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二)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或者建议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一般应载明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第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可以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举证阶段的最后出示。第十三条 对于辩护方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方对公诉人出示的量刑证据质证的,公诉人应当答辩。公诉人质证应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应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楚,如有必要,可以简要概述已经法庭质证的其他证据,用以反驳辩护方的质疑。第十四条 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根据法庭的安排,可以先对定性问题发表意见,后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定性与量刑问题一并发表意见。对于检察机关未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而辩护方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提出答辩意见。第十五条 对于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的事实、情节、法律适用进行辩论。第十六条 在进行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授权作出调整;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导致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第十八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不能单纯以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解释说明。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提出量刑建议。第二十一条 对于二审或者再审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维持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在出席法庭时直接提出维持意见;认为应当改变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提交法庭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加强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工作规程或者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
    
    二、检察量刑建议在我国是否重要
    (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法院一定要按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
    (三)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法院决定。
    三、在适用量刑建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量刑建议是公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要解决以上具体操作问题外,还有其他配套工程需要解决。
    第一,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以前公安人员注重定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某些量刑证据的收集。例如,从犯情节中还需要更加细化的分为一般从犯、犯罪较轻的从犯、准从犯、主犯中作用较小的犯罪分子,这四种情形量刑调整幅度区别还是较大的,需要在收集证据时更加详尽。与此类似的还有自首的六种划分。此外,还有公安人员比较忽略的坦白类证据,非犯罪前科材料类证据等等,都必须注意收集。
    第二,与法院进行强有力的沟通与协调。量刑建议毕竟是建议,拥有量刑决定权的还是法院,因此处理好与法院的这种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关系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需要与法院沟通的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让审判人员认可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受传统法律思维的影响,审判人员往往“专权自重”,而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对于“专权”的冲击,难免会使审判人员心生排斥,则需要巧妙行使,尽量减少这种不必要的法检对抗心理;其次,加强公诉人与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的配合。量刑建议的提出其实就是对法庭审判过程的改革,增加了量刑证据的举证、量刑情节的说明,增加了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此时,审判长应如何控制庭审、引导举证与辩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建议各区检与区法院进行磋商,创建一种行之有效的庭审模式。再次,与法院建立庭前证据交换机制。既然辩护人能在开庭前全面掌握检方证据,检方也应如此。尤其辩方掌握的往往都是影响量刑的证据。若辩方确有证据需要提交的,法院应通知公诉人,以便公诉人核实真伪、调整量刑建议。而不必等到开庭时再为申请补充侦查而建议延期审理,降低诉讼效率。最后,督促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详细说明量刑的理由。近年来,民众对于法院的“说理性判决”要求呼声越来越高,检察机关本着法律监督之职责,可借量刑建议之契机,再加一把火,督促法院全面进行量刑说理。包括是否认可检方提出的量刑证据、是否采纳检方提出的量刑幅度等等的理由。公诉人可依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相比对,查找不足,确定是否抗诉等。
    第三,处理好与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关系。量刑建议的实施势必增强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之间的对抗。尤其在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辩护人可能围绕量刑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此时,一是要求公诉人杜绝“官本位”主义心态,以平等的姿态与辩护人进行辩论,二是要求公诉人全面客观的陈列证据、发表观点,不可为了使被告人获得重刑而有心理偏向。而在公诉人与被告人、被害人进行接触时,一是要注意了解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是否愿意退赃或赔偿,二是要了解被害人的意见。凡是影响量刑的内容都不可错过。
    第四,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环境。包含较多内容,如进行公诉人才培训,提升公诉人才素质;为公诉部门增添人手,缓解办案压力,以提高办案质量;配备计算刑期的工具,研发计算刑期的软件;赋予公诉人在庭审时对量刑建议的调整权;不要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标准,就如同将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标准一样,是颇让人质疑的。
    第五,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我国是典型的制定法国家。但不妨部分尝试判例法,可大大节约诉讼资源,让量刑建议得以更充分、更具体的适用;此外,也可尝试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一般都会采纳量刑建议,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诉,我们由此可知检察院没有权力量刑,他只能提供量刑建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7]《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
    [8]《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
    [9]《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
    [10]《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
    [11]《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2]《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3]《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4]《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5]《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6]《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7]《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8]《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9]《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1]《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22]《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
    [23]《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
    [24]《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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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