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革命法庭的法令法;1793年1793年初,法国面临着欧洲反法联盟的进攻和王党在汪德郡发动的叛变,许多共和派鉴于吉伦特派的无能,都转而支持雅各宾派的“自由的专制主义”,国民公会于1793年3月10日,通过了创设革命法庭的法令,开始严厉镇压反革命。法令规定,特别刑事法庭设于巴黎,“审理一切反革命企图,一切危害自由、平等、共和国的统一与不可分性和有关国家内外安全的罪行,以及一切旨在恢复王政或建立其他任何危害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政权的阴谋”。审判官由国民公会选举任命,特别法庭由五名审判官、十二人的陪审团和公诉人一名组成。判决立即执行,不得上诉,被判处死刑者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给孀妇及子女酌留生活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