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联邦制 |
释义 | 1918年10月28日,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捷克统治者视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并把这一思想写进1920年的宪法。1945年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首次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设想。1948年宪法和1960年宪法虽然肯定了斯洛伐克族的独立性和捷斯两个民族平等的原则,但均未改变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968年10月27日,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律,决定自1969年1月1日起捷克斯洛伐克实行联邦制。法律规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平等的兄弟民族的联邦国家,由享有平等地位的两个民族共和国组成。在联邦统一的计划经济中,实行统一的货币,统一的经济政策,统一的管理体制等。联邦对外交、国防、物资储备等享有专门管辖权。联邦和共和国对计划、财政、银行、对外经济关系、工业、农业、和食品等享有共同管辖权。1990年12月12日,联邦议会通过了修订“关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律”的法律(简称“权限法”),决定把更多的经济权下放到两个民族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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