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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普通法院
释义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普通法院

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州法院,县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捷克斯洛伐克最高审判机关,依法监督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审查一切法院判决的合法性,最高法院正副院长和审判员的人选实行捷斯两个民族对等的原则。最高法院完全由职业审判员组成,由联邦议会选举。共和国最高法院是两个民族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本共和国范围内一切法院的审判活动,审判员由本共和国民族议会选举产生。州、县法院依法审理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受理对本辖区地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上诉和抗议案件。州法院的审判员由州人民委员会选举,县法院的审判员由公民按照普遍、直接和平等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上述法院的任期均为4年。地方人民法院是基层审判机关,它依法审理本辖区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共和国法院、州法院和县法院由职业审判员和人民审判员组成,在作判决时,两种审判员的权力平等。法院和审判员在履行职务时是独立的,只服从国家法律。各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上以口头和公开方式进行,除宪法规定的允许审判员1人独立审判的案件外,各级法院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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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