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 |
释义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联邦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68年关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律规定,政府由总理1人,副总理和部长若干人组成。政府对联邦议会负责,受联邦议会的监督,若议会的任何一院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共和国总统应撤换政府。联邦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联邦议会主席团委员或宪法法院成员。在新议会举行成立会议以后,联邦政府必须向总统提交辞呈。联邦政府的职权是:执行联邦议会的法律;向联邦议会提出立法议案;公布政府法令、纲领性声明;领导和监督联邦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的工作;保证国家经济有计划地发展,实现统一的经济政策,包括编制、实施国民经济计划并监督其实现;批准远景规划和中期计划,制定年度执行计划;向联邦议会提交国家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有权中止或取消与联邦政府的措施相抵触的共和国措施;任免不是由政府成员领导的联邦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任免各部副部长。联邦政府设立政府主席团,主席团由总理和副总理若干人组成,负责政府日常决策活动。根据联邦议会宪法性法律设立联邦各部委,它们在联邦专属管辖权及联邦和共和国共同管辖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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