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 |
释义 | 捷克斯洛伐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68年10月27日国民议会通过的关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律规定,捷自1969年1月1日起成为联邦制国家,国民议会改为联邦议会。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权力完全平等的人民院和民族院组成。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每届任期5年。人民院有议员200名,按两个共和国的人口比例,136名从捷克共和国选出,64名从斯洛伐克共和国选出。民族院有议员150名,两个共和国各选出75名。联邦议会的决议须经两院一致同意方能生效。议会选举共和国总统、议会主席和副主席、议会主席团、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正副院长和总检察长等。联邦议会还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宪法、宪法性法律和联邦议会其他法律;讨论内外政策,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批准普遍性的国际政治经济条约和在总统签署前需要发布联邦法律的国际条约;讨论联邦政府的纲领性声明,讨论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中期计划及联邦国家预算和决算;审议法律的实际效益;监督政府和政府成员的活动;有权撤销政府的命令和决议以及联邦各部和其他联邦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假如它们与联邦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抵触的话。联邦议会会议每年最少举行两次:春季会议和秋季会议,由总统召集和宣布闭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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