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的前置事项 |
释义 | 一、劳动仲裁的前置事项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提起劳动诉讼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法律网提醒您,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劳动争议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只有一审;劳动诉讼则有二审。 5.审限不同。劳动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 7.收费不同。 三、劳动仲裁多久出结果 一般劳动案件是立案后45天内结案,疑难案件可以再延期15天,也就是最多60天出结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网提醒您,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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