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选举制度 |
释义 | 随着1989年多党议会民主制度的确立,选举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现行法律,凡年满18岁的捷公民均有选举权,凡年满21岁有选举权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代表机关的选举在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基础上,按照比例选举制的原则进行。各党应得的议席,以其候选人所得总票数与事先确定的当选商数(选举当年1月1日的人口数除以应选议员总数)相比较而确定。选举按选区进行。联邦议会选举的选区按现行州的行政区划分。选举领导机构为选举委员会,由提出候选人的各个政党(运动或同盟)选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选举前须对所有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并在选举日之前30天张榜公布。联邦议会的选举至迟要在选举前90天宣布。参加竞选的各政党须在60天前向州选举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50天前正式公布。选举前40天至前48小时为竞选期,提出候选人的各政党平等地利用大众传播手段宣传自己的候选人。与选举有关的各项开支由国家预算拨款,但竞选费用由各党自筹。选举结束后,得票超过一定比例的政党,由国家预算按其得票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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