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错误 |
释义 | error使国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失效的理由之一。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8条规定:“一、一国得援引条约内之错误以撤销其承受拘束之同意,但此项错误以关涉该国于缔结条约时假定为存在且构成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之事实或情势者为限。二、如错误系由关系国家本身行为所助或如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知悉有错误之可能,第1项不适用之。三、仅与条约约文用字有关之错误,不影响条约之效力,在此情形下,第79条适用之。”因此,第一,错误有两种:一是条约内容的错误,二是条约约文用字的错误。前者使条约可以撤销;后者则应按照一定程序加以更正,不影响条约本身的效力。第二,使条约可以撤销的错误必须涉及缔结条约时假定为存在并且构成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第三,如果错误是有关国家本身行为所助成的或者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知悉有错误的可能的,错误就不能成为撤销条约的理由。第四,错误所涉及的是事实或情势的错误,而不是法律错误,法律错误并不构成可以撤销条约的理由,因为应该认为任何人都知道法律。第五,错误对条约所发生的效果是有关国家可以据以主张撤销条约,而不使条约根本无效或自始无效。关于错误,实践上所发生往往是地理错误,特别是地图错误。例如,1962年6月15日国际法院对柬埔寨诉泰国的“隆瑞寺”案的判决声称:“一个当事国如果由于其自己的行为铸成了错误,如果它原可以避免错误,或者,如果具体情况是关于有错误的可能性,它已被引起注意,它就不得提出错误作为同意的瑕疵和抗辩。”判决表明,如果相反,如果没有这些情况,错误是条约失效的一个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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