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抵押权与质押权要如何区别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3.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
    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补充: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9: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