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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仲裁名词解释
释义
    一、行政仲裁名词解释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二、行政仲裁的特征有哪些
    (一)行政仲裁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
    (2)作为行政裁决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某种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并不是行政机关当然职权,而要取决于有无法律明确授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也即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作为行政裁决的对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联的民事纠纷才能由特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如土地管理机关对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等。
    3、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具体法律的明确授权进行裁决,而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3)行政裁决是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
       三、申请行政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行政仲裁名词解释的相关内容。行政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是两个月,所以一定要把握住这个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面没有提出仲裁申请的话,就相当于放弃了仲裁的权利,以后就算有新的证据也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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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