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期限 |
释义 | 侦查中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非侦查的期限。由于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和各个案件的特点、破获的难易程度的不同,法律并未对侦查的期限作硬性限制。法律只是对侦查中羁押被告人的期间作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防止以拘留、逮捕代替刑事惩罚,同时确保无罪公民或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公民以及依法应予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及时从羁押状态得到解脱。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从拘留之日起算。未经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7月7日《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依《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办结的,其侦查羁押期限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也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这里所说的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另外,根据上述补充规定,在侦查的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其侦查羁押期限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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