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终结 |
释义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再继续侦查并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以结束全部侦查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侦查的结束程序。侦查终结的任务,是根据侦查的结果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对被告人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被告人已被羁押的,要严格遵守法定的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等需要查明的情况认为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实,法律手续完备或者已查明犯罪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时,侦查即告终结并履行侦查终结程序。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认罪表现或者否定犯罪的根据等并提出处理意见。结案后的处理意见,应由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特别重大的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应制作《免予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应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结案处理前,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释放被逮捕的人时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说明撤销案件的原因,并告之被告人、被害人及有关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时,应将上述情况在《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的末页加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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