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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查判断证据
释义

审查判断证据

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判明对案件事实有无实际价值,以及各个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的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是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主观反映客观的认识过程,即对收集的证据加以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的分析,确定证据的的真伪及其证明效力。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审查,确定每一个证据是否客观、合法并且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二是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7种,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的具体审查措施也不同:(1)物证。审查物证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辨认,即将物证交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知情人辨认;鉴定;侦查实验;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经审查,如对物证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排除,则需要继续收集其他证据。用作定案根据的物证,必须经过法庭出示和辨认。(2)书证。对于书证,专业性较强的可以进行鉴定。用作定案证据的书证必须在法庭审理中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可能因为个人怨恨而夸大或捏造事实,也可能因为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情绪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还可能因为受到威胁、利诱或出于自身名誉、利益的考虑,而不敢或不愿陈述真实情况。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些方面的因素。对于年幼或精神不健全的被害人所作的陈述,在运用时更应特别慎重。作为定案根据的被害人陈述,必须在法庭上审查核实。在奸淫幼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的强奸案件中,法庭宣读被害人陈述笔录时,可以不宣读被害人的姓名。(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进行审查判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分析研究其内容是否符合情理,有没有矛盾,有没有反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或辩解的动机和目的;审查供认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讯问时有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的情况;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只有被其他证据证实的口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6)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应注意为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人的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如何;鉴定过程是否严谨,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影响鉴定结论正确性的其他因素;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作出说明;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或者专门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审查其内容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情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在审判中当庭宣读笔录、出示照片和绘图等,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8)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当着重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有无影响信息真实性的情况;视听资料的收集、保管过程,注意有没有伪造;审查有关的设备和制作技术,注意设备和技术是否正常、科学;分析研究视听资料的内容,看有没有矛盾。视听资料的形成是同先进的科学技术相联系的,对视听资料真伪的审查同样也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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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