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对象 |
释义 | 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因诉讼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也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方面。实体法事实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程序法事实即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等等。大陆法系国家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的事实三方面确定证明对象;英美法系国家从证据的相关性方面确定证明对象。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赖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民事权利遭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妨碍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事实;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外国现行法。程序法事实即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回避、管辖、诉讼保全等等。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已为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预决的事实,法院职务上已知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等,都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事实要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滥用职权的事实或超越职权事实;以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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