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程度 |
释义 | 美国刑事诉讼中对问题证明要求的尺度。根据对各个问题证明要求的严格程度的不同,证明程度大致分为以下层次,即排除合理疑点、可成立的理由、合理的嫌疑及优势证明。(1) 排除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疑点是对起诉方涉及被告人有罪问题的证明要求,是美国刑事诉讼中最高层次的证明程度。联邦宪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有些学者解释这种证明程度是宪法第5 各第14条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规定的要求。排除合理疑点的证明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为使陪审团成员(或独任法官)对指控的罪行形成有罪裁决的内心确信,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实施指控的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疑点的程度。这种证明程度不仅是一般性的要求,而且是对犯罪构成每项实质要件的具体要求。这就是说,只有起诉方对所控罪行的每项实质要件的证明都排除合理疑点时,才能使陪审团成员(或独任法官)确信被告人实施了起诉方指控的罪行。只要所控罪行中的某一项实质要件的证明未能排除合理疑点,陪审团(或独任法官)就不能判处被告人有罪。所谓排除合理疑点的证明,有些学者解释为,有罪证明完全令人满意,能够使人形成被告人确实有罪的内心确信。由于缺乏明确的具体尺度,所以实际上仍是由陪审团成员或独任法官自行判断的。(2) 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可成立的理由是仅次于排除合理疑点的证明程度,是由联邦宪法规定的。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规定,对公民进行逮捕、搜查、扣押时,只有基于可成立理由才能签署许可证。联邦最高法院对此证明要求作出进一步解释:执法官员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和情况以及获得的合乎逻辑的可信材料,足以使一般谨慎的人(指未经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的一般谨慎程度)有理由认为犯罪曾被实施或正在实施(指签署逮捕证的情形),或者在某具体地点或具体人那里可能发现财物(指签署搜查证的情形)的,就是存在可成立的理由。依据联邦宪法第4条的规定,可成立理由的证明只适用于有证逮捕、有证搜查和扣押,但实践中已扩展至执法官员对重罪嫌疑人的无证逮捕、公民执行的逮捕、预审时审查重罪控诉、递交公诉书(indictment)或起诉书(information)等诉讼活动。某些制定法规定,执法官员有合理依据认为被捕人已经犯罪时,才有权进行无证逮捕。此处的“合理依据”(reasonable grounds)可被认为是属于可成立理由同一层次的证明程度。(3) 合理的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合理的怀疑,特指合理的犯罪嫌疑,是比可成立的理由低一层次的证明程度,是对警官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stop)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要求。为说明临时扣留的正当性,警官应当证明他怀疑被扣留人已经或即将犯罪是合理的,就是说,根据他掌握的情况足以使一般谨慎的人认为该人是有犯罪嫌疑的。对这种问题的证明要求,可与合理的怀疑归入同一层次的,还有合理的信念(reasonable belief)。 (4) 优势证明(preponderanceof evidence)。优势证明是刑事诉讼中最低层次的证明程度,主要适用于肯定被告方的辩护主张。如被告人提出他的行为是出于自卫,行为时患有精神病或处于醉酒状态等辩护主张,为肯定这些事实或状况的存在,只需优势证明就足以认定。此外,被告方如以无证搜查不合法为理由提出制止起诉方出示该项证据申请时,起诉方负有证明搜查合法的责任。起诉方可以提出因情况紧急、签证会延误时机,或者这是逮捕后的附带搜查、毋需签证等情况予以反驳,对于这类反驳情况的证明,只需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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