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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用他人支付宝的行为怎么认定?
释义
    
    一、盗用他人支付宝如何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可以对银行卡有效管理的方法就在于设置的密码以及对银行卡的控制。具体案例中,当行为人更改了支付宝支付密码后,取得了对银行卡的实际控制,在被害人采取 应急措施之前,可以对银行卡内的资金予以支配,此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对行为人来说就是一个“钱袋子”,银行卡的相关属性就被无限弱化了,仅是一个象征 性的载体。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相关属性,所以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有数额标准,一般来说,500元至2000元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及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等,具体确定执行标准。
    二、盗用他人支付宝如何构成诈骗罪?
    1、属于三角诈骗行为的案件。在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只涉及到行为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因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自己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和受骗人是同一人。三角诈骗则是指被害人和受骗人不是同一人。三角诈骗的三方主体分别是行为人、被害人和受骗人。
    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在网络交易中充当买卖双方的网上支付中介。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合约后,由买方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划至其支付宝账户中,买家收货并满意后确认收货,支付宝于是将买方预先划至账户内的货款支付到卖家的支付宝账户内。
    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支付宝中介服务包括代管、代付等服务内容。其中,代管是指买家可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并由支付宝代为保管。代付是指买家可以要求支付宝将代管的款项支付给买家指定的第三方。由此可见,支付宝对于买家预存钱款具有管理和处分权限,并处于可以处分买家财产的地位。
    2、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如果受骗者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则定性为三角诈骗,反之则构成盗窃罪。在存在多方主体案件当中,并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是“秘密窃取”来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以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财物,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取得财产行为确实具有“秘密窃取”性,但是并不能基于此而认定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网络购物中的钱款支付往往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支付宝。支付宝将钱款支付给卖家时,可能由于“受骗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处分行为”。因为,支付宝对交易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仅对客户身份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即支付宝只认账号和密码,不问身份。形式审查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欺骗手段瞒过支付宝的形式审查,从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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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