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范围 |
释义 | 诉讼中证明对象之外的待证事实。苏维埃刑事证据理论中的术语。也称作证据事实或者中间事实。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故意、过失、犯罪性质、目的动机及被告人身份等同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但证明上述证明对象的证据事实本身也有待查证,从而成为证明范围,以区别于证明对象。苏联蒂里切夫等著《苏维埃刑事诉讼》一书就持这种观点。证明对象的事实是刑事判决的依据,每个案件都必须查明,是证明的目的。证据事实的范围是由侦查员、法院根据每个案件酌情决定的,是达到证明目的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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