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的盖然性在诉讼证明中作出待证事实呵能存在的判断。又称或然性。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过程中,往往根据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可能犯罪的判断,而后再进一步调查研究,对可能性加以肯定或否定。但是,在决定逮捕、起诉和判决时,不能以盖然性的判断作为处理的根据。特别是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时,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作出必然性判断,排除不是被牛.人犯罪的其他可能性。西方国家要求法官、陪审官对控诉证据达到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但这由法官、陪审官依其内心确信而定。对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证明的盖然性超过对方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