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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明对象
释义

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它包括(1)刑法上规定的犯罪案件事实;(2)同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3)程序法事实;(4)证据材料。刑法规定的犯罪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明的主要对象包括是否发生了犯罪行为,有无故意、过失,应否受刑事追究,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的时间、地点、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目的、动机、条件等;同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包括被告人履历、过去表现,有无前科;犯罪后的表现,如立功、自首、坦白或者潜逃、毁灭证据、拒不认罪、报复行凶等;程序法事实包括是否应当回避的事实,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诉讼程序的事实;申请延缓诉讼期间、延期审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事实。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事实是证明对象,需要证据来证明。证据材料本身也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证据材料本身也成为证明对象。我国有的诉讼法学者认为,案件事实以外程序中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不是证明对象。西方国家证据法上的证明对象,大陆法系国家是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的事实三方面作为证明对象;英美法系国家是从证据的相关性方面确定证明对象。苏联刑事诉讼法列举了刑事案件必需查明的事实、情节。苏联有的诉讼法学者认为,证明对象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事实。证据事实应包括在证明范围之内,但不属于证明对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需要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情况。待证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程序法事实是指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管辖、回避、诉讼保全、强制措施等等。证据事实是指作为证据的各种客观事实,即证据本身的可靠性。作勾证明对象的事实,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即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也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诉的种类不同,证明对象也不完全相同。在确认之诉中,证明对象是法律关系存在还是不存在的事实;在给付之诉中,汪明对象是证明权利享有应为给付的事实;在变更之诉中,证明对象是原来法律应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大陆法系国家都把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都作为证明对象。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已为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预决的事实;法院职务上已知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等,都是不需要证明的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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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