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程序 |
释义 |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定的方式和手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第二编第二章、第三编审判的有关章节规定了证明必须遵循的程序。非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如非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被害人没有签名的笔录和鉴定人没有签名的鉴定结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都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定案的根据。法庭调查证据的程序也是证明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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