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前程序 |
释义 | 在美国任何诉讼法院均得命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出席法庭参加审前会议来商讨探求落实下列各项问题:(1)简化争论点;(2)修正原告与被告的诉状及答辩状; (3)承认事实或文件,以便免除不必要的举证;(4)限制专家证人的人数;(5)将某些争论点提交助理法官处理;(6)提供有助于处理案件的办法。审前会议的目的不是取代审判,而是促使审判提高效率。审前会议也可以成为解决讼案的手段,从而使案件不必再进行审判过程。举行审前会议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认真地做审前调查工作,使一方深入了解对方的优势,加上法官秉公办理,不偏不倚,这样,就有可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息讼。联邦民事诉讼法规规定,在审前会议终了时,法官应作出命令,列举会议的成果,以资遵守,包括:(1)应采取的措施;(2)达成的协议;(3)争讼点的范围;(4)对诉状的修正。联邦法规还规定,命令一经发布,以后的诉讼就受其约束,除非为了防止发生明显的不公平后果而在审判时加以修改。当事人在审判时只能按照法官所作的审前会议命令行使,不得有所逾越,否则就很少有希望在上诉法院撤销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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