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诉讼代理 |
释义 | 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由他人代为诉讼的制度。受委托的人称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的特点:(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2)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由当事人决定,只是在特别情况下才加以限制,如离婚案件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亲自表达;(3)必须向受诉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受委托人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基于授权委托书,代为诉讼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至于委托谁为代理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他们自由决定。因此,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权的成立,须由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他亲自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在诉讼过程中,不论是解除委托、辞却委托或者代理权限的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都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因诉讼终结,或者因当事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却委托,或者因代理人丧失代理能力或死亡,委托代理权即告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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