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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立法
释义

委托立法

又称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有关政权机关根据有权机关的委托或授权所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授权立法古已有之,但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始获普遍存在和发展。委托立法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产生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有的产生于地方立法机关的委托。有的被委托机关本来不能立法,由于立法机关的委托才有了一定的立法权;有的被委托机关也是有权立法的机关,但在立法体制中居于下级地位,不能进行更高级别的立法,由于上级或最高立法机关的委托有了超出原有立法权之外的立法权。还有主动和被动委托立法之分,前者指有权机关根据需要主动将某些立法权委托有关机关行使;后者指有关机关根据需要要求有权机关授予一定的立法权。委托立法权在立法体制中的地位与委托机关的其他立法权的地位相一致,但由于它被委托给别的机关行使而受到比委托机关享有的其他立法权更多的限制。健全的委托立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委托立法的法律根据、所立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委托立法权的来源、归属、取得、行使的时间范围、针对的事项范围;委托立法和行使委托立法权的程序;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的监督、制约和接受监督、制约的关系。委托立法在当代世界广泛存在,有诸多原因和价值: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委托立法经常被用来作为强化行政权力,使政府更便于制约、干预立法机关的手段,以解决三权分立的弊端;在幅员辽阔、国情复杂的国家,委托立法往往为解决特殊国情问题所必需;社会的发展使立法任务愈益繁重,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立法日渐增多,运用立法手段应付突发事变、现象的需要较为迫切,则是委托立法广泛存在于当代世界的共同性原因和价值。当代中国主要有三种委托立法 全国人大委托其常委会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立法是更经常更主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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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