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原则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一项总的指导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确认和保障在中国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中国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社会主义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建立必定要经过不同的道路。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中国在很长的时期里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经济制度来看,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成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的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原则,现阶段就是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贯彻于中国的立法、执法和整个法制建设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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