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系 |
释义 | 一些西方比较法学家对原苏联、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概称。西方比较法学家认为社会主义法系是与普通法系、民法法系并列的当代世界上三个主要法系之一,以达维德·勒内为首的一些比较法学者认为,法系的划分不仅应以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形式特征作为标准,也要考虑一个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哲学和政治基础,据此,他们把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统归于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反映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保障人民民主,实行对敌专政,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建立的,并将随着阶级的完全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制度发源于原苏联,但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产生的具体过程和表现方式又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实际上,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将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区别开来,不能把二者混为一淡。目前西方法学家,也未对“社会主义法系”的内涵和外延取得一致的见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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