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 |
释义 | 刑法术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中,也有关于假释的规定。如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十二章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后悔之实据者,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后,由县审判机关报告特区审判机关,许假释出狱。但有期徒刑之执行未满半年者,不在此限。”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中规定:“监所对案犯之合于下列条件者应备具理由报请该管司法机关转呈行署核准假释:(1)对所犯罪行有深切认识,且悔改有据者。(2)无期徒刑执行逾八年,有期徒刑执行逾二分之一者,但半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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