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
释义 | 一、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有如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法律网提醒,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有如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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