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主体 |
释义 | 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主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的职权如下: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有立案权;有权依法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冻结存款、汇款,鉴定和通缉等侦查行为;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各侦查主体在侦查中的权限也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拘留、逮捕的权限上:(1)只有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有权决定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对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2)逮捕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机关无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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