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 |
释义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诉讼活动。体现为不同的侦查行为。参见〔侦查行为〕区别于政治、军事斗争中的侦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认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间谍、特务案件;其他需要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前,上述机关对检举、控告或自首的材料应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即予立案侦查;在有犯罪现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人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一经知悉或发现,立即派员勘验。经审查、勘验属实,认为具备法定条件的,即予立案侦查。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项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不是它的组成部分,因此侦查机关及其人员不得借口行使侦查权而擅自决定逮捕或拘留,也不得以拘留、逮捕代替侦查。(2)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至审查起诉前的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根据内部制约机制,应当由侦查部门写出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侦查或是审查起诉中,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侦查中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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