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执行之宣告 |
释义 | 在判决确定之前,法院赋予其同确定判决相同的执行力的宣告。通常,民事判决须在确定后才发生执行效力,但由于法律规定了上诉制度,判决的确定往往需要一定期间,而在此期间,败诉方可以利用上诉延缓义务履行,甚至做出更严重的有关胜诉方权利满足的行为。为协调胜诉方实体权益与败诉方上诉权益,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必要时可赋予未确定判决以执行效力,使权利人在判决确定之前即可申请执行。为假执行之宣告需具备一定条件,主要有:(1)必须含有财产内容的给付判决;(2)必须是法院视具体情况认为有假执行的必要。假执行之宣告,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作出,并应记载在判决主文中,如有遗漏,应作出追加判决;上诉审法院也可以裁定宣告假执行。假执行宣告之后,本案判决即发生执行效力,不受上诉行为影响。如果本案判决在确定之前被变更,在变更的范围内,假执行宣告丧失效力,权利人因此而得到的利益,应返还义务人或赔偿其损失。被告亦可因此提起独立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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