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
释义 |
发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含市、区、县级市、镇)管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的职责,区县外经贸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四)按照权限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五)按照权限认定和考核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六)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并协助其调解纠纷(7)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规定各自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三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取得批准证书。市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按照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营业执照。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海关、统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转让投资权益,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税务、海关、统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终止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被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当提出解散申请;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宣告解散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交由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解散申请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未提出解散申请的,由审批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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