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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者,是指以劳动者为基础,在本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前款所称在职干部和职工的统称。第四条各级劳动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先进的科学方法或者常用方法管理企业。第二章招用职工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数量,不得与国有企业的规格相匹配。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职工,由企业招聘或者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本市招工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经市劳动局批准,也可以到外地、本市招工。合营、合作企业也可以从中国合营、合作者推荐的本系统人员中选聘工人。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中国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置失业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协助做好调整工作。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在岗职工中招收必要的人员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扶持,允许其流动。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县(区)劳动部门申请裁决。有关各方必须执行仲裁决定。必要时,劳动部门可以根据仲裁决定直接办理用工转移手续。原单位根据裁定批准调动或者辞职的劳动者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在岗技术人员属于原单位出资培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付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费用。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招工,招工时间、数量、条件和对象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市、县(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招收的职工主要是城镇失业人员。必须从农村招聘的,企业应当书面申请,市劳动局报省劳动厅批准后,方可录用。但其户籍、饮食关系不得迁入城镇。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未成年人和不满16周岁的学生。新录用的职工需要试用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填写劳动部门统一发放的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第十条出资额在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凭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可以安排符合聘用条件的2至3名亲友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并将种粮农民关系转移到企业所在地城镇(户籍在农村的,经招收批准后,可办理“农转非”)。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文本(含劳动合同,下同)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时间、条件、任务、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辞退和辞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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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