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编号: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第六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预征土地或者按计划储备土地。在保留土地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预征、预留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后,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审批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国企业可以利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行政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出让金。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开发程度、周边环境和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按照尽可能优惠的原则,但一般不低于企业征地拆迁安置费和公共设施费之和。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期限按照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确定。住宅用地最长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五十年;四十年的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综合及其他土地利用50年。土地使用期限内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出申请。批准后,签订新的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续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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