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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布编号:为改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法规和相关政策。1、 申请条件:凡申请在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吸引外资的方向,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2、 审批部门和审批机关(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批,由成都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手续、能源资金、,原材料和其他需要市、州平衡的涉及配额、许可证和管理的项目,(二)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要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生产性项目,应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3、 批准程序和批准期限(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2.申请姓名登记;3.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4.报经批准的合同、章程;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6.申请营业执照。中方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审批后,由外商委托的市咨询机构(二)向管委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管委会负责审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文件、证件齐全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颁发批准证书,项目建议书自收发之日起的审批期限为:15天;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15天;签发批准证书需要7天,签发营业执照需要15天。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没有必要的批准文件的,可以补充报告。需要补充文件的,审批期限自收到补充文件之日起计算。4、其他事项:(1)台湾同胞、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的华侨华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未列明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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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