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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及宣告失踪的法律
释义
    【法律】1、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
    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
    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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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