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编号:1990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1990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土地,按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由中外双方确定。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青岛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国土局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管理工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开发区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审批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对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开发,也可以委托开发单位进行开发。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变相买卖土地;不得随意利用、开采、破坏地上、地下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非法转让、转租、出借土地;禁止非法开发房地产。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使用国有土地,应当办理下列手续:提交土地使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项目建议书、项目批准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文件、图纸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局提出土地利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一)中外合作者利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原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的条件的,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相同,有关的土地使用条款应当列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者利用中方原场地设立合营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中方不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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