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最高裁判所
释义

最高裁判所

根据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和下级裁判所行使。大审院为全国最高裁判所。由裁判所长官1人、法官14人组成。分设3个庭,每庭5人。管辖上诉或特别抗诉案件和弹劾案件;对不服上诉审案件的判决进行法律审;并受理控告法律、章程、条例违宪案件;以及制定法院规则、从事司法行政管理等。其任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审理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根据情况分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一般管辖由小法庭分别审理,法官3人为法定人数。但如该审判庭认为所审案件涉及法律条例是否违宪时,或审判庭对宪法、法律等的解释与最高裁判所以前的解释不同时,或法官半数意见分岐时,或当审判庭认为该案需要由大法庭审理时,则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审理,法官9人为法定人数。判决依多数法官意见为准。最高裁判所长官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研修所。并设法官会议,行使司法行政职权,全体法官参加、裁判所长官任主席。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