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诉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抗诉分为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1)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权,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后,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法律之所以没有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权,主要是为了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能发挥作用。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有请求抗诉权的情况下,作为被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理由充分的,应依法作出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抗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不得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有权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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