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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利外商在广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合同、章程的变更,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外商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科学的管理方法(2)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国际市场(3)增强城市经济实力,促进现代化建设。第五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国家主权、公共利益的;(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第六条中外投资者选择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第七条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贸委)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经济、城建、财税、外汇、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各市辖区管委会,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工作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内批准。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广州市批准的投资限额内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授权(二)自行筹集资金,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三)产品出口不需要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四)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当经初步审查后报外经贸部或者外经贸部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列入《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的项目,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广州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或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委员会)根据项目性质审批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委审批。低于国务院规定审批限额的限制性(二)项目,由国务院行业集中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规划委、市经委根据项目性质审批;本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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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