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释义 |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申请,依法处理债务人破产还债所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9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宣告破产、申报债权及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组织清算组、和解协议、破产财产范围、破产清偿顺序、破产案件管辖以及本章适用范围等。它的特点有:(1)破产还债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2)破产还债程序的开始,依赖于债权人或债务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未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宣告企业破产还债。(3)平等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以其全部破产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产还债的民事责任,实行破产免责主义。除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以外,对同一顺序的全体债权人按比例进行公平清偿,禁止歧视或偏袒个别债权人。(4 )使用裁定方式,实行一审终审。由于破产程序主要的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而是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因此应当使用裁定的方式制作法律文书,当事人除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外,对其他裁定均不得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破产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是价值规律、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法则综合作用的必然产物。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因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已远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商品经济深入广泛发展的需要,为此,现行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为法院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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