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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过户登记能不能无效
释义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是有效的。房屋登记机构不是专业医疗机构,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清醒。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只能通过申请人和权利处分人的身份来推断遗嘱的申报是否真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二)申请人身份证明;(3) 房屋所有权证明;(四)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房地产界限、面积等必要材料,“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商品房购房人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建筑面积内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不得签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出售;(二)交换;(三)赠与;(四)继承、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六)投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产权证明;(4) 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所列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证书、继承证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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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