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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所有权的判断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法院判决生效后,持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等原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权利>(四)(五)不动产灭失或者债权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申请事项的,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三)有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理由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限、空间界限;(五)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室和门户网站上公示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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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