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
释义 | 1927年2月江西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共16条。规定大会设主席团5人,由大会推举产生;大会秘书处秉承主席团办理本会一切会务,会议议程由秘书处草拟呈主席团核定。凡各代表须得自县农民协会或县农民协会筹备处或各路办事处的证明,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发给出席证者,方有表决权。凡有过半数代表出席,则为正式会议。每一代表有一表决权。各议案经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即为决议案。凡临时提案,须有3人以上附议方得成立议案,由主席提交大会讨论。议案表决方法由主席临时确定。会场秩序由主席维持,如有扰乱秩序者,由主席派人扶出会场,再提交大会恳戒。表决议案,如赞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会议时,各代表非有要故不得离席。如离席时,须经主席特准。省农民协会筹备处执行委员得参加会议,但只有发言权。代表缺席,顾问主席团假知,不请假继续3次缺席者,停止其代表资格。并附有旁听规则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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