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侯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 |
释义 | 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7月6日作出。主要内容:刑事案件取保侯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侯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侯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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