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3 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根据我国刑事讼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1)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2)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劳改部门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3)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1979年发出的《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