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外商独资企业 |
| 释义 |
(1) 执法内容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手续齐全、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验收之日起,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姓名预先登记,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10天)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合法资格证书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提交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所在地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委托书 经营项目受国家限制使用外资或者其他投资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行业专项审批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公司章程及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证明 投资者资格证书(中方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投资者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情况表,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居住证明和生产场地(场地清单、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登记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申请工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关联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 原登记主管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所)的批准书 决议,下属企业董事会合同、章程 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下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办事处可免予) 现场使用分公司证明(租期一年以上) 下属企业验资报告 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保管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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