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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发证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护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方干部,是指受雇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国家级干部(含合同制干部)中的中方人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第四条市人事局和香洲区、斗门县人事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第二章招聘与管理第五条独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在岗干部,应当向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报告聘用计划。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需要,积极推荐人选。第六条外商独资企业聘用中国籍干部,一般应当在本市招聘。所需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在本市解决不了,需要在市县外招聘的,必须符合市政府有关调动条件,第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应当向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报告,第八条聘用到独资企业工作的中国籍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审核手续。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一)生产或者工作任务;(二)试用期和合同期;(三)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生产,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劳动纪律和奖惩,辞退和辞职
    (6)合同条件的变更和终止
    (7)违反合同者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必须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续签合同应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核实
    第九条合同终止或终止后,在独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暂时找不到领取单位的,按失业人员处理,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新单位录用的,由国家干部(合同干部)、合同期满或者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国家干部(合同干部)、待聘时间不满一年的国家干部(合同干部)介绍到新单位,服务年限应连续计算;失业一年以上的,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完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中国籍干部,由独资企业给予荣誉或者物质奖励,创新生产技术,改进经营管理,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人才交流中心可根据他们的实际成绩,选派他们参加市、省、国家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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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45